欧盟RoHS指令的核心要求
欧盟RoHS指令(2002/95/EC)即欧盟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,全称“DIRECTIVE 2002/95/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”,2003年2月13日生效,2006年7月1日起实施;2011年7月1日,欧盟公布新一版RoHS指令(2011/65/EU,RoHS2.0),并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,取代了之前的2002/95/EC。
要求:
欧盟RoHS 2.0指令(2011/65/EU)第4条第1款要求: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,包括其用于维修、再使用、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零配件中,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。RoHS2.0限制物质清单如下表所示:
RoHS2.0指令限制物质清单,铅,镉,汞,六价铬,多溴联苯,多溴二苯醚,邻苯4P.
其中,4项邻苯于2015年6月4日经修订案(EU)2015/863被正式纳入RoHS2.0指令限制清单中,详见RoHS 2.0限制物质正式新增4项邻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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