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
1、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应急电话、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;
2、经销商可提供委托单位或生产单位或供应商信息;
3、MSDS用作危险化学品登记的,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应急电话;根据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》(安监总局第53号令)第二十二条,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:
a) 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,且为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号码,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品的“一书一签”上,该电话不能挪作他用;
b) 中安检验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,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、物理、化学性质、主要用途、危险特性、储存、使用、运输的安全要求、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;
c)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,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,并有专职人员职守;
d)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,应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。